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的重要指示精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观念,依法严厉打击食品领域违法犯罪,现对社会开通涉食品领域违法犯罪线索的举报渠道,广泛征集违法犯罪线索,希望广大群众积极参与,通过指定渠道向警方提供违法犯罪线索,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问题线索征集范围
(一)假劣肉制品方面
1.违法对牲畜注水、注药、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品及其他非法添加的新型衍生物、非法化合物、禁用农兽药等;
2.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制售病死、死因不明、来源不明、未经检验检疫、检验检疫不合格以及证货不符的畜食产品的违法违规行为;
3.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低价肉品冒充高价肉品,以鸡肉、猪肉、鸭肉、马肉等冒充牛、羊肉等生产加工食品的违法违规行为;
4.未按规定对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调包”病死畜禽等违法犯罪线索;
5.私设生猪、肉牛、肉羊和肉鸡屠宰等重点场所的违法行为或收购加工病死畜禽“黑窝点”,从事生猪、肉牛、羊肉和肉鸡私屠滥宰、销售经营等违法犯罪行为;
6.火锅店、烧烤店等餐饮服务单位、集中用餐单位食堂,采购、制售假冒牛、羊肉制品,非法使用亚硝酸盐,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犯罪线索;
7.其他畜禽养殖、屠宰、无害化处理、食品生产经营环节涉及畜禽肉制品的违法犯罪线索。
(二)“特供酒”“专供酒”等方面
违法特征:在商店、市场或电商平台中,存在一些打着“专供或特供×××(国家机关)”“×××(国家机关)专用”“×××省(市)指定接待专用产品”“军队特供”“军需特供”等内容的商品,这类商品主要集中在白酒、红酒等种类上。这些使用“特供”“专供”国家机关等标识、用语推销商品的行为,严重扰乱正常市场经营秩序。“特供酒”主要包括在酒类生产经营活动中,以“特供”“专供”“内供”党政机关和军队名义,在产品标签标识、包装或宣传中使用“特供”“专供”“专用”“特制”“特需”等字样或拼音缩写、汉字谐音的行为。
(三)保健品方面
1.普通食品或者日用品明示或暗示对人体具有保健、疾病预防或治疗等功能,或对其性能、功能等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违法商业广告发布行为;
2.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法律规定,宣称保健食品具有治疗作用;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与注册或者备案内容不一致,在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等行为;
3.利用会议、讲座、健康咨询等各种形式,对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做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的违法违规行为;
4.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虚假违法的食品、“保健品”广告;假扮医生、专家、教授的“神医”“神药”广告等;
二、线索举报要求
1.举报人检举、揭发、提供的线索要尽量详尽,可包括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实施违法犯罪的时间、地点、和经过、结果等具体内容,物证、书证、录音、录像等证据材料;
2.举报人对检举、揭发、提供的线索内容真实性负责,不得虚构和夸大事实,不得故意捏造事实和诬告陷害他人;
3.公安机关对举报人的信息严格保密,并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各项权利,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将依法严肃处理;对于恶意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三、线索举报方式
1.举报电话:
0975—8386709 19709757998
2.举报邮箱地址:
2324998271@qq.com
3.举报信件邮寄地址:
果洛州公安局森林警察支队(玛沁县大武镇团结路212号)
果洛州公安局
2024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