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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有价赔偿”护“无价环境” ——果洛州生态环境局完成1起生态损害赔偿案件 2024年11月22日

初冬的果洛藏族自治州拉加镇景色优美,清清黄河蜿蜒川流而过,拉加镇更具高原现代化美丽城镇特色。(11月14日摄) 特约记者 祁国彪 摄

本报讯(果洛融媒记者 王贵青)为进一步落实环境污染违法主体责任,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环境利益,确保受损生态环境得到及时修复,11月18日,果洛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就青海省湟源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G347南京至德令哈公路玛沁经昌玛河至花石峡段公路违规外排污水造成生态损害案件召开了生态损害赔偿磋商会议。

磋商会议上,州生态环境局作为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对案件赔偿义务人就生态环境损害事实,责任主体,赔偿范围、相关证据和法律依据等方面进行了充分沟通,针对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认定、责任承担、履行方式、履行期限等情况进行了磋商,并就如何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达成一致。赔偿义务人自愿主动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并按照商定的开展污水处理及修补场内雨水导排设施方式履行义务,涉案金额共99824.74元,赔偿义务人深刻汲取教训。磋商成功后,赔偿权利人、赔偿义务人、赔偿监督人三方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

据了解,接下来州生态环境局将持续学习借鉴典型案例的做法与经验,确保生态损害赔偿制度改革顺利推进,以日常执法监管为抓手,加强生态损害赔偿案件线索梳理,真正实现“环境有价,损害担责”。